聂阿兹长老说,非穆斯林害怕伊斯兰刑事法(断肢法),好像是小孩怕鬼。这个比喻很有趣,也有很大的想像,以及解释空间。
到底是这个世界没有鬼?还是鬼不可怕,可能比人类更加善良可爱?或者说,人和鬼,活在不同世界,各有一片自由的天空;人不犯鬼,鬼不犯人,彼此相安无事?
回教法不影响非回教徒?不管是哪一个说法,聂阿兹强调说,伊斯兰刑事法是实施在穆斯林身上,它和非穆斯林,如你和我等,没有关系。唔,我相信聂长老的诚信,我也知道他是好人;从过去他的表现,显示他不是极端人物,反而有其开明和中庸的一面。但是,聂长老也有一个特质,只要是宗教课题,他会很执着,坚持到底。
问题是,聂长老也会有一些盲点,有时,未必跟得上时代;有时,并不真正了解非穆斯林的处境。有时,也不清楚大马立国的精神,以及多元化的基础。保证伊斯兰刑事法不实施在非穆斯林身上,人们可以相信聂阿兹,但是,一旦落实,聂阿兹也帮不了非穆斯林。
假设,一个非穆斯林女子被强暴了,施暴者包括穆斯林男子。在伊斯兰刑事法下,要有4名证人(必须都是穆斯林男子),才能成功定罪。如果证人不足4人,或是4名证人之中,其中有非穆斯林,譬如受害者的家人或朋友,他们不符合证人资格,无法上庭作证。还有其它复杂的状况,例如没有足够的证人,但有DNA等证据;在普通刑事法之下,可以采信,但是,在伊斯兰刑事法之下,缺乏作用。到时,这位非穆斯林女子,就成为牺牲者。
这个例子说明,在大马的多元社会,无法实施一国两制。况且,法律之前,人人平等,这是基本而重要的法治基础,怎么可能一个国家,有两套法律准绳。一国两制的两套标准,可能对非穆斯林不利,同样的,也会对穆斯林不利。阿里、阿华和姆都结伙偷窃,被捕之后,依不同法律审讯。阿华和姆都在普通法庭被判罪名成立,各罚款1千令吉;缴纳罚款后,获得自由。阿里被送到伊斯兰法庭,在伊斯兰刑事法下被控,罪名成立,被处砍掉一手。同一宗犯罪,一方的惩罚是1千令吉,另一方是一只手。这个国家,将产生很大的矛盾,后患无穷。
当然,我国的宪法,也不允许两套刑事法依不同宗教而落实。看来,这些都是聂长老不了解的事。
(星洲日报/马荷加尼‧作者:郑丁贤‧《星洲日报》副总编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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